顺德摄影家协会章程(暂行)
总则
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"佛山市顺德区摄影家协会"。
第二条 本会是顺德区文联领导的、由全区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群众团体。
第三条 本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"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"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。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、团结和组织全区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,发展和繁荣摄影事业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。
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,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。
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;学习党的方针政策;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,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。
第六条 本会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,努力学习钻研业务,加强实践,勇于创新,积极开展创作、经验交流活动,不断提高摄影艺术创作思想、艺术水平。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、推荐和奖励。
第七条 大力推动摄影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,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、不同学术流派的自由讨论,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。
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,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。加强与各地摄影家组织的联系,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,使我会真正成为全区摄影家之家,为发展我区摄影事业而努力。
会员
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,作出一定成绩,并在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摄影爱好者,经本人申请,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并由所属镇(街办)文联、摄协意见,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(具体条件可参照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细则执行)。
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交纳会费的义务;有选举、被选举权;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、批评监督权,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权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