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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关于顺德摄影家协会 about us
 

顺德摄影家协会章程(暂行)

  总则
 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"佛山市顺德区摄影家协会"。   
  第二条 本会是顺德区文联领导的、由全区摄影家自愿组成的专业性、学术性群众团体。   
  第三条 本会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、为社会服务的方向和"百花齐放,百家争鸣"的方针,弘扬主旋律,提倡多样化。尊重艺术规律,发扬艺术民主、团结和组织全区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,发展和繁荣摄影事业,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贡献。   
 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、法律和政府各项法规,按照自身特点积极主动开展各项工作。
  第五条 组织会员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;学习党的方针政策;学习业务和科学文化知识,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思想文化素质与业务水平。   
  第六条 本会鼓励并采取有效方式组织会员深入生活,努力学习钻研业务,加强实践,勇于创新,积极开展创作、经验交流活动,不断提高摄影艺术创作思想、艺术水平。对优秀的摄影家和摄影作品给予表彰、推荐和奖励。   
  第七条 大力推动摄影艺术的研究和评论活动,提倡和鼓励不同观点、不同学术流派的自由讨论,保障批评和反批评的自由。
  第八条 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多种摄影活动,培养和发掘摄影新生力量。加强与各地摄影家组织的联系,通过各种方式密切与广大会员的沟通和联系,使我会真正成为全区摄影家之家,为发展我区摄影事业而努力。

  会员   
  第九条 凡承认本会章程,具备一定的业务水平,作出一定成绩,并在区内有一定影响的摄影爱好者,经本人申请,两名本会会员介绍,并由所属镇(街办)文联、摄协意见,经本会理事会审查批准,即可成为本会会员(具体条件可参照本会根据本章程制定的发展会员细则执行)。   
  第十条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,执行本会决议,交纳会费的义务;有选举、被选举权;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人的建议、批评监督权,有参与本会为会员举办的各种活动权。会员有退会自由。   
  第十一条 本会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。   

 
 

 



 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因违法犯罪而触犯刑律,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,可停止或取消其会籍。   
 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必须定期向本会缴交会费,如逾期一年不交者按自动退会处理。

  
组织   
 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。会员大会闭会期间,由理事会代行职权;理事会闭会期间,由常务理事会代行职权。理事会任期为三年。   
  第十五条 本会设主席一人,副主席若干名。设正副秘书长若干人,由理事会通过任命,协助正副主席处理日常会务工作。根据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机构。   
 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。理事会会议由主席或主持日常工作的正副秘书长召集,每年举行若干次。   
  第十七条 本会领导成员均应积极参与协会的重要活动,努力做好领导工作,密切联系会内外群众。   
  第十八条 本会视需要设立名誉主席、顾问、名誉理事、名誉会员等荣誉职务,由常务理事会聘任。

  
经费   
 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:1、国家拨款2、会员会费3、社会赞助4、其他合法收入。

  
附则
   佛山市顺德区摄影家协会会址设在佛山市顺德区文化馆内。
  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大会。

 
 
顺德摄影家协会版权所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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